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、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》(国税发[1994]179号)第一条规定,企业实行个人承包、承租经营后,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,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,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法规缴纳企业所得税。
承包经营、承租经营者按照承包、承租经营合同(协议)法规取得的所得,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,具体为:
(二)承包、承租人按合同(协议)的法规只向发包、出租方缴纳一定费用后,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,承包、承租人取得的所得,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、承租经营所得项目,适用5%─35%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。
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一条规定,单位以承包、承租、挂靠方式经营的,承包人、承租人、挂靠人(以下统称承包人)发生应税行为,承包人以发包人、出租人、被挂靠人(以下统称发包人)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,以发包人为纳税人;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。
根据上述规定,企业实行个人承包、承租经营后,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,承包人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,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,以发包人为营业税纳税人,以食堂对外经营业务收入缴纳营业税;食堂盈余3万元发包人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法规缴纳企业所得税。
承包人取得2万元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、承租经营所得项目,适用5%-35%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。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。
更多广州食堂承包相关知识欢迎关注我们:http://www.qmy88.com